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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 教育 二53(2 / 2)

先从徭役,做帐方面动手,就事半功倍。所以需要检地,检地原本是中世庄园名主为了收入和贸易,对自己土地进行的自发检查。检地执行的对象是庄园,检查以庄园为单位,新垦田地的收成和面积情况,几乎不进行精细的实地丈量。

战国以后,检地帐逐步规范化,分为两个大部分。一是“本成方”或“本年贡”,即根据过去丈量土地而一直维持的年贡;另外一个是检地后新增加的年贡,称为“踏出”,又叫“名主加地子得分”,顾名思义,就是一块田的名主,通过开发或发现隐田,从而得到“加地子”的结果。

一般来说,兵农分离的着力点是先从赋税层面,把征税对象分为军役众和惣百姓。

从属于大名或武士、负有军事任务的“军役众”,只需要缴纳检地以前的土地年贡(本年贡),而全额免除隐田年贡(踏出分),这种免除被称为“御免”。

全额免除踏出分,并不仅仅是大名对部下特别的爱惜,更主要是意味着将踏出地从原来的寺社名下进行没收,经过大名的恩给,重新分配给自己的军役众。

依靠控制庄园扩大实力的守护大名,经过没收土地、免税,以权力主导,剥离了武士团和作为在地力量的寺社之间的土地关系,再以分封形式重塑封建主从关系,实现了向战国大名的转型。以上通过分封重塑权力的过程,在日本称为知行制。

至于惣百姓,免除40%年贡,被称为“四纳所免”,仍然保持与寺社的各种关系。

两者相比,军役众可以免税或只征收占惣百姓1/5到1/4左右的年贡。

如此一来,逻辑上就说得通了。

室町到战国的检地,虽然在制度上做出大量突出,征发规模越来越大,但这种突破是建立在权益等价交换的基础上。让武士和军役众心甘情愿从土地上剥离出来,并对在地力量形成统治,不仅仅需要封建名分和伦理,在价值观上的动员,还需要给予切实的利益,以御免为手段进行重塑,很多时候还要保持对原领主权益的承认。

在今川氏和后北条氏的基础上,织田信长的检地就很能反映承认和利益兑换的实质。

首先,他在检地的同时,发出“御朱印方”,先对检地帐上的土地所有者权利作出承认,巩固现成有力者的利益。

然后,指示柴田胜家从东谷檀那院名下的越前织田庄开始着手改革,将该庄原来的本年贡、踏出分、公事等复杂的年贡,统一变为“分米”负担。在分米负担制下,直接从事某片土地经营的作人,完全负担该片土地的年贡,尽量按米来计算。相应的,承担完全年贡的作人,对土地的支配权也得到了扩大。

相当于说,通过御朱印状对原有名主的安抚,在尽量少动摇原有利益者的前提下,基层土地所有权,以分米负担的形式,开始从名主向作人转移。

石高制和贯高制不同,它是一种不按面积而按法定标准收获量来表示(或逆算)封地或份地面积的制度,指的是以公定的土地预估生产量,乘以土地面积得出来的一种数据。

对大名和武士而言,“石高”是授受封地(或禄米)以及承担军役的基准,即石高知行制(知行,原义为行政管理,后转为封地制或与之相当的俸禄)或石高知行军役制(如每百石出军役5人)。对农民而言,“石高”则是农民持有(不是私有、无所有权)份地(不是封地)数量以及承担赋税的基准。后来,德川家康统一日本,石高又成了各大名税贡、劳务、军役等义务的依据,德川幕府会根据各藩国的石高的多寡来课征,是其控制全国的重要手段。

在具体征税的过程中,首先要通过检地,为每村建立土地清册,按一地一人(一地一农)原则,在检地账上登记拥有作职(耕作权)的人的姓名(名请人、本百姓),使其承担缴纳年贡之责,即年贡负担者。由此又确立了领主制下的单婚小家庭耕作体制,其耕作面积一般不超过1町步。

这种石高制的实行,等于是领主直接向农民或以村为单位,按二公一民、三公二民、四公六民又或是其他什么比例征收年贡(甚至传言有的大名搞过八公二民),这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庄园制时代复杂的中间盘剥,否定家臣或地方豪族(地侍、有力名主、大百姓等)的土地所有权,及其对农民的奴役、征收实物等权力,推进由地方官吏管辖的村落制度。

同时,这样也避免了农民隐藏收入不交税的情况,毕竟在以收获物百分比征收税赋时,农民很容易隐藏收入,并且粮食产量还不是一成不变的,很容易因为天气原因而减产,因此在日本当时的环境下,就不如定下这样一个制度,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很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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