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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9章 领地工作安排 七109(2 / 2)

分国法又称战国法、战国家法,是由日本战国大名制定,用于统治麾下领土的法令,原则上这个名词用来指称公开颁布的文件,不过有不少以家训形式流传的规范也被视为分国法,因此,分国法概念较为广泛。

战国时代著名的分国法有许多,比如说1480年朝仓氏发布的《朝仓孝景条々约17条》,1493年相良氏发布的《相良氏法度约21条》,1495年大内氏发布的《大内家壁书约50》。

1526年今川氏发布的《今川仮名目录约54条》,1536年出羽伊达氏发布的《尘芥集约170条》,1547年甲斐武田氏发布的《甲州法度之次第约55条》,1560年阿波三好氏发布的《新加制式约22条》,1562年土佐长宗我部氏发布的《长宗我部氏掟书约100条》等等法度。

对于守护大名来说,当然是可以依靠室町幕府;然而对于战国大名来说,为了独立和生存,整顿法律是必不可少的。这种法律被称为“分国法”。

有趣的是,1526年今川制定的《今川假名目录》有以下的内容:只要是私自侵入民宅的,哪怕是巡夜的,但杀无妨。

织田信长为了维持其独裁的特权,不喜法律。

德川家康也是以法治主义为自己的理想,于1615年制定了《武家诸法度》,该法度即便在200年之后仍约束着大名们。

《清河源氏嫡法度》共分为六个大项:

领民及土地支配:大名对其领地上的居民和土地拥有绝对的支配权,可以制定并执行相关法规。

领地矿产支配:大名对其领地上矿产资源和山林河川等资源拥有绝对的支配权,可以制定并执行相关法规。

家臣统制:大名对其家臣拥有绝对的统制权,可以制定并执行相关法规,包括家臣的忠诚义务、军事服务和其他职责。

寺社支配:大名对其领地内的寺庙和神社拥有支配权,可以制定并执行相关法规。

所领相论:大名可以对其领地内的各种争议进行裁决。

军役徭役:大名有权征召其领地内的居民进行军事服务和徭役,并执行相关法规。

除了这几个大项之外,还细分为一些小项,比如源义境发布的乐市乐座、撰钱令、刀狩令、捡地、兵农分离、基础教育、石高制、关所废除、目安箱(意见箱)、传马制、移风易俗、推恩令、以工代赈、城下集住、免除土木工程的徭役负担、消除对“德政”的不安、保障治安、免除房屋税、废止座头职等中间剥削权等等。

甚至为了让领民们彻底的安心种田,规定了不得私自出售土地,不得私自收回领民的土地,而且源义境还从善如流的规定了本家的农税为八公二农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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